什么是洗钱?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洗钱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犯罪行为。比如,为犯罪分子提供银行账户、购买有价证券、转移资金等。
“黑钱”主要来自哪些犯罪活动?
所有因犯罪活动获得的收入都是“黑钱”,将这些“黑钱”存入金融机构、进行投资产生的收益,也是“黑钱”。特别是,我国《刑法》第191条规定了与“洗钱”有关的七类严重的“上游犯罪”,分别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在我国,清洗这七类上游犯罪的“黑钱”,要按洗钱罪论处,情节严重的,最高可以判处有期徒刑10年;其他洗钱行为将按照我国《刑法》第312条、第349条或其他相关条款论处。
洗钱活动有哪些途径或方式 ?
常见的洗钱途径或方式有:
◆ 通过境内外银行账户过渡,使非法资金进入金融体系;
◆ 通过地下钱庄,实现犯罪所得的跨境转移;
◆ 利用现金交易和发达的经济环境,掩盖洗钱行为;
◆ 利用别人的账户提现,切断洗钱线索;
◆ 利用网上银行等各种金融服务,避免引起银行关注;
◆ 设立空壳公司,作为非法资金的“中转站”;
◆ 通过买卖股票、基金、期货、保险或设立企业等各种投资活动,将非法资金合法化;
◆ 通过购买彩票进行洗钱;
◆ 通过购买房产进行洗钱;
◆ 通过珠宝古董交易和虚假拍卖进行洗钱。
谁是洗钱的受害者 ?
洗钱为犯罪活动转移和掩饰非法资金,使不法份子达到占有非法资金的目的,从而帮助、刺激更严重和更大规模的犯罪活动。洗钱活动严重危害经济的健康发展,助长和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国家肌体,导致社会不公平。洗钱活动造成资金流动性的无规律性,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洗钱活动损害合法经济体的正当权益,破坏市场微观竞争环境,损害市场机制的有效动作和公平竞争。洗钱活动破坏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基础,加大了金融机构的法律和运营风险。洗钱活动与恐怖活动相结合,还会危害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并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形成巨大威胁。
谁是我国反洗钱工作的监管者?
根据我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反洗钱工作的主要监督管理者;同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负责某一方面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
为什么金融机构是反洗钱的第一道防线?
洗钱行为一般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放置阶段,即把非法资金投入经济体系,这主要在金融机构完成;二是离析阶段,即通过复杂的交易,使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变得模糊,非法资金的性质得以掩饰,而金融机构正是提供各种交易服务的机构 ;三是归并阶段,即被清洗的资金以所谓合法的形式被使用。
洗钱行为的三阶段特点表明,金融机构作为资金融通、转移、运用的中转站和集散地,客观上容易成为洗钱活动的渠道。然而,随着金融服务智能化的发展,任何通过金融机构进行洗钱的活动都会留下蛛线马迹。因此,金融机构是监测和打击洗钱活动的第一道防线。
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是否会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不会侵犯客户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为了在反洗钱工作中合理、有效地保护金融机构客户信息,我国《反洗钱法》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要求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二是对反洗钱信息的用途作出了严格限制,规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同时规定司法机关依照《反洗钱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三是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作为我国统一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保存机构,避免因反洗钱信息分散而侵犯金融机构客户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
不通过金融机构的洗钱能否受到反洗钱监测?
当然会。从趋势看,洗钱活动正逐步向非金融机构渗透。根据我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其履行反洗钱义务和对其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反洗钱监测范围将不断拓展,除了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等金融机构外,还将逐步覆盖其他易被洗钱分子利用的非金融机构。
这些非金融机构包括:
◆ 房地产销售机构;
◆ 贵金属和珠宝交易商;
◆ 拍卖行;
◆ 典当行;
◆ 律师事务所;
◆ 会计师事务所等。
上述非金融机构或涉及个人大额交易,或为客户组织、管理金融事务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代理客户交易以及向金融机构推荐客户,极有可能被犯罪集团或犯罪分子利用。因此它们的专业人员对发现洗钱的蛛丝马迹可以起到关键的作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的基本内容
(一)基本原则:合法审慎原则;保密原则;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构全面合作原则。
(二)金融机构的义务: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反洗钱机构并配备人员;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审查客户身份;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向公安机关报告涉嫌犯罪线索;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密;反洗钱教育培训;其他义务。
四、《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基本内容
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必须使用实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确定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包括:
(一)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户口簿;
(三)军人身份证件;
(四)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五)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六)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七)护照;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五、《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基本内容
1.存款人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必须提供真实、完整的身份信息;
2.中国人民银行对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严格的核准制;
3.一般存款账户和单位银行卡、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专户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4.严格控制从单位结算账户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支付。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基本内容
1.原则: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2.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
职工工资、津贴;
个人劳务报酬;
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其中,结算起点为1000元人民币。
3.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七、跨境携带现钞和贵重金属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以及《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对进出境申报均作了相应的规定,禁止与洗钱犯罪有关的跨境现金运输、虚假申报或披露现金行为。
1.部分需要申报的入境情况:
携带人民币现钞6000元以上,或金银及其制品50克以上者;
非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5000美元以上者;
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1000美元以上者。
2.部分需要申报的出境情况:
携带外币、金银及其制品未取得有关出境许可证明或超出本次进境申报数额者;
携带人民币现钞6000元以上者。